在證監會提出緊急上訴後,高等法院上訴庭昨天傍晚決定暫緩執行批准電訊盈科私有化的判決,待下周上訴庭聆訊後再作決定。換言之,電盈私有化的進程將會再押後。
我們認為證監會就案件提出上訴是應該及合理的做法,這樣做不但可以更妥善保障小股東的權益,也有利於保障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及聲譽。
負責處理電盈私有化聆訊的高院法官關淑馨在批准私有化的判詞中表示,法院沒有責任決定私有化的投票如何進行,本港法例也沒有禁止分拆投票的行為。她又認為證監會沒有足夠證據證實盈拓副主席袁天凡與富通保險高層林孝華種票,只能顯示他們有這樣的嫌疑。
關淑馨法官的判決當然有她的理據,但她的裁決卻未能澄清及處理電盈私有化進程中的多個疑點,反而引發更多問題。
第一個重大問題是分拆投票或被稱為種票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接受。純粹從法律條文來看,香港的法例包括公司法的確沒有條文禁止大股東或與大股東有關連人士透過類似拆票、種票的手法影響投票結果。但是,法院及法官援引法律處理案件時不可能只看法律的條文、字眼,也需要考慮立法原意及法律精神。公司條例之所以規定有一個股東投票程序,之所以規定議案要得到出席股東會的半數股東同意,就是要保障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權益,讓他們經過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決定公司的前途,決定手上的投資該如何處理。
若果讓公司大股東或管理層利用本身的龐大資源、資金干擾投票過程,或借用有密切關係的第三者拆票或種票,整個投票過程便會被扭曲,投票程序便偏離了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便得不到有效保障。
正因為關淑馨法官有關種票、拆票的裁決影響重大,證監會實在有必要提出上訴,以澄清相關法律觀點,以澄清種票行為是否合法。若果有需要的話,證監會更應向終審庭提出上訴,以減輕公眾及投資者日後的顧慮。
另一個大的疑問是盈拓副主席袁天凡先生及富通保險高層林孝華先生在事件中的角色。從證監會調查所得,在電盈私有化過程中兩人有頻密的電話、短訊來往;此後林孝華先生在市場購入了五十萬股電盈股票分送給幾百個下屬,令他們在電盈股東大會中有幾百票,足以左右股東大會的投票結果。初步調查的證據雖未能確定兩人合作種票,也未能指出做法有否涉及利益;但從時間上的配合,部署的細緻精密來看,種票的嫌疑相當大。若果法院未能有效澄清,證監會便有需要進一步調查,以確定有沒有人在過程中「出茅招」甚或涉及違法行為。也只有盡力追查種票疑雲,才能防止小股東成為任人宰割的羔羊,才能確保香港的投資市場能公平公正的運作。
周一至周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