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深圳女子上周來港報警,舉報一名香港男子商業詐騙,藉詞投資騙取她約100萬元。警方初時以詐騙行為發生在內地為由,拒絕受理,但其後又答應為報案人落口供。法律界人士指出,內地發生罪行,即使疑犯是香港人,香港警方及法庭都難以過問。
來港報警候落口供
深圳居民王小姐去年透過鄰居認識香港梁姓男子,相識兩個月,梁即游說王小姐合作投資。所謂投資,是成立一間公司,再收購另一間虧蝕中的公司,重新包裝後轉讓賺錢。梁告訴王小姐,投資計劃肯定可以在兩個月內賺得本金的三成。結果王小姐先後付了55萬人民幣、10萬人民幣及3萬美元給梁。
王小姐說,梁用了很多方法令她相信其人:「他每次來深圳都是駕駛名貴跑車,又有律師證書,連身份證副本都給了我,而且太會說話了,讓我相信他很多東西。」當王小姐去年8月交付了最後一筆「投資金額」後,梁再沒有露面。王小姐在友人協助下來港查探,發現梁所謂成立的公司,地址是一間旅行社,投資計劃根本子虛烏有。
其後梁一直以電話主動與王小姐聯絡,承諾還錢。王小姐說:「他知道我會報警,所以很怕,所以多次藉口拖延,又說賣樓還錢,但每次都是假的。」
王小姐曾於去年來港報警,當時警方表示詐騙行為發生在內地,愛莫能助。王小姐求助深圳公安,又以事件屬民事糾紛為由,着她循民事訴訟。王小姐不忿,上周帶同大堆文件再次來港報警。她引述警方表示願意跟進,着她等候通知,安排再來港落口供。
港警不應冷漠對待
法律界人士涂謹申指出,如果犯罪行為主要在境外發生,香港警方確實難以調查,而且香港法庭也無權過問:「香港唔同大陸,冇所謂屬人管轄權。根據域外法權原則,除咗販毒、貪污同殺人之外,香港法庭只可以審理喺香港發生嘅罪行。」另一位律師黃國桐則認為,香港警方應起碼把案件轉介內地有關單位,不應以冷漠態度對待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