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權力應慎重使用 - 陳偉業

主席權力應慎重使用 - 陳偉業

陳偉業 立法會議員

就早前財務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裁決本人使用冒犯性語言,並將本人趕出議事廳事宜,劉慧卿早前曾發表一篇名為〈一切源於不公義制度〉的評論文章中,更指自己處理本人發言的手法是「不偏不倚、秉公處事」。
然而,本人卻對此等說法不敢苟同。其實劉慧卿在處理本人發言時,犯上多個嚴重的錯誤,包括:一、錯誤裁決本人使用冒犯性言詞;二,不合理地禁止本人引述其他議員的發言;三、不合理地剝奪本人表達個人意見的權利。
就劉慧卿指本人使用冒犯性言詞事宜,根據過去的慣例,當立法會主席或事務委員會主席認為議員對個別官員及議員作出冒犯性的批評時,才會指該等議員使用冒犯性言詞。但當時本人只是引述其他議員的發言,並沒有對任何官員或議員作出指摘,故此劉慧卿指本人的發言是具冒犯性,在理據上是完全不成立的。
一般而言,主席就議員的發言作出裁決時,除了可以指議員的發言屬冒犯性外,亦可將相關字句裁定為非議會語言,曾鈺成其後在立法會大會上,將同一言詞裁定為非議會語言,亦是主席應具有的權力,若劉慧卿作出相同的裁決,便不會引起不必要的爭拗。
劉慧卿第二個錯誤,便是禁止本人引述其他人士的發言及詞語的出處,亦屬於濫權的行為。根據過去慣例,任何議員均可引述其他人的發言及其出處,當主席覺得有議員正在透過引述其他人的發言,而所引述的字句亦被裁定為非議會語言,主席可先勸喻該等議員不用再引述該等字眼,如作出勸喻之後該等議員仍再使用,主席可再三警告議員毋須引述,而毋須如劉慧卿般,在本人只引述一次後便立即禁止本人發言。
劉慧卿第三個錯誤,便是禁止本人發表意見,此舉是剝奪議員基本的發言權及嚴重違反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在議會中,議員可以就主席的裁決及有關的問題表達意見,而本人當時是利用財務委員會授予本人五分鐘的發言時間表達意見,但劉慧卿卻在本人多次要求就其裁決發表意見時,劉慧卿卻只以「唔得呀」回應,其獨裁及濫權的表現可謂一覽無遺。
整體而言,劉慧卿在其文章中,指自己「不偏不倚、秉公處事」,是完全自我吹捧。作為民主派議員以及事務委員會主席,必須熟讀規程,而不應用「由細到大阿媽都話畀我聽係粗口嚟嘅」作為理據。
若將劉慧卿處理本人發言的手法,與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處理長毛發言的手法比較,便可以明確看到二人在處理態度上的分歧,他們的處理技巧更是高下立見。由此可見,掌權者使用權力時必須十分謹慎,若不適當地運用,行使權力的人士便會在不自覺地變成打壓言論自由的劊子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