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強姦案發生,是否需要挺身而出阻止?美國法官說不。紐約地鐵四年前發生強姦案,列車車長和車站職員目擊過程,但沒親身上前阻止,只通知控制中心報警。受害人事後控告地鐵,法官日前判案,裁定職員已做了應做的事。
案發於2005年6月7日凌晨2時15分,受害人是一名藝術家,她在車廂遭色魔毛手毛腳,於是下車準備跑上樓梯到另一個月台轉車,但尾隨的色狼一手抓着她,把她拉下樓梯施暴。
一名車站職員目擊強姦案發生,按動緊急掣要求控制中心報警。同時,一列開往布魯克林區的地鐵列車車長,也看到受害人跟色狼糾纏,又聽到受害人尖叫,立即下令列車控制員通知控制中心。
但是兩名職員都沒挺身而出,警察10分鐘後抵達,色狼已逃去無蹤,至今仍逍遙法外。
受害人認為,地鐵公司要負上責任,因為車長可停駛列車將色狼嚇走,車站職員也可直接報警讓警方早點到場。
法官:通知控制中心已足夠
但法官克里根宣讀裁判時指,兩人通知控制中心已足夠,若受害人認為他們可做多點事阻止案件發生,那「純屬揣測」。受害人律師指摘法官的裁決「充滿冒犯性」,給袖手旁觀的職員,蓋上「豁免起訴的毛氈」。
美國《紐約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