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男子指控警方濫權,在沒有清楚解釋拘捕原因便逮捕他,又在押他往警署途中,如重犯般將他鎖上手銬及鐵鏈,遂入稟向警方索償逾270萬元。高等法院昨裁定有關拘捕屬違法,指涉案警員提供的拘捕理由不足,須給予犯案時間及地點等基本資料,而使用鐵鏈亦超越合理需要範圍,但認為該男子無法證明其損失,裁定他僅獲償2.5萬元。
原告梁國雄,於00年6月1日在羅湖入境時,因牽涉行使假文書罪被截停及拘捕,還柙至翌日被帶到法院提堂。原告指他遭警方不當對待,侵犯其公民權利。
法官林文瀚裁決指,警方拘捕原告前已錄取證人口供,故有合理懷疑原告涉案。惟拘捕原告的警員,只向原告提供涉案罪行名稱及警方案件編號,沒有提供案發日期、地點或所涉文件,根本不能讓原告知悉因何事被捕,認為有關拘捕違法。
不合理使用鎖鏈
惟法官指案中羅湖警崗只能依靠警方輸入入境處的有限度機密通訊,以掌握拘捕資料,故認為案件主管應提供足夠資料予負責拘捕的警員進行合法拘捕。
法官指,在拘捕不合法下,原告被押往警署途中,被鎖上手銬及鐵鏈,考慮當時情況,雖使用手銬可視為合理,但使用鎖鏈是超越合理需要範圍。
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對本報指,羅湖警崗的警員一日或會拘捕多名疑犯,有時未必能背足多宗案件資料,法官所點出的問題實行上會有困難。廖擔心人權與社會需求難以得到平衡。
案件編號:HCA11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