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決 警隊紀律聆訊違憲不准律師代辯不合理 破產警員勝訴

終院裁決 警隊紀律聆訊違憲
不准律師代辯不合理 破產警員勝訴

【本報訊】投資失利致破產的一名警員,經警隊紀律聆訊後被勒令提早退休。他透過司法覆核,挑戰警務處處長,指警隊規定紀律聆訊不准律師或大狀代表辯護的規例是違憲,但被判敗訴。經過逾六年的抗爭,他終打勝仗──終審法院昨裁定警隊有關規例,是違反《人權法》中賦予公正及公開審問的權利,屬違憲及無效,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指控及處罰。記者:梁瑞珮

警務督察協會及公務員團體對判決均表示歡迎,法律學者促請政府,盡快檢討現行所有紀律聆訊的程序及條文。警察公共關係科表示,警隊尊重終院判決,並會詳細研究判詞及徵詢律政司意見。正在進行的紀律研訊已暫停,以等候律政司意見。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稱,是次判決是針對警務規例,並不涉及文職人員的紀律事宜,而文職人員的紀律聆訊是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進行,被控的公務員現時可向行政長官申請由包括執業律師的非公務人員協助進行辯護。據統計,遭局方紀律處分的公務員,於06至07及07至08年各有181人。

「死都死得眼閉」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主席梁籌庭表示,判決適用於所有公務員,影響深遠,令接受紀律聆訊的同事,得到律師或大狀協助,享有公道審訊及辯護機會,可謂「死都死得眼閉」。
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批評,警隊藉口紀律聆訊屬內部事務,猶如「閂埋門打仔」,終院判決是確立警員可享有人權保障,確認「閂埋門打仔係唔啱」。他期望警隊高層能前瞻性去全盤修改整條規則。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終院確定法律原則,判決不止適用警務人員,亦適用於公務員及其他專業團體。張促請政府盡快檢討現行紀律聆訊的條文,是否有硬性規定,不准請律師或大狀辯護;他認為應容許負責的審判人員有酌情權,彈性處理「好過以前咁僵化」。

望盡快重返警隊

獲法援成功挑戰警隊規例的林少寶(38歲),自03年與警隊展開漫長訴訟,為謀生解決家庭經濟,投身私人機構當保安員。他昨透過廖潔明表示,對判決感高興,令他放下心頭大石,形容「好似發咗一場夢」,他期望能最快重返警隊,重投自己最喜歡的警務工作,過平靜的生活。
引起爭議是《警察(紀律)規例》第9條,訂明律師或大律師是不准替違紀警務人員辯護。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指出,警隊的紀律聆訊,其處罰可判違紀警員革職,實影響其公民權利及責任,故應受《人權法》第10條賦予「接受公正公開審問權利」的保障。
然而,現時警隊規例是全面禁止違紀警員享有律師或大狀代表辯護,是剝奪他們獲公平審問的權利,有違公平原則,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條文所訂的公民權利。案件編號:FACV9/08

前警員挑戰警察紀律聆訊事件簿

11/1999-05/2000:警員林少寶炒股票損手,招致欠債近60萬元

09-2000:林少寶自行呈請破產獲法庭頒破產令

01/2001:警隊展開第一次紀律聆訊

03/2001:林被裁定不慎理財指控成立,勒令革職

12/2001:基於程序出錯,警隊對林展開第二次紀律聆訊

10/2002:經警務處處長批核後,林遭勒令提早退休

21/01/2003:林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指紀律聆訊不准律師代表的規例違憲,要求撤銷定罪指控及處罰

23/08/2005:原訟法庭裁定林司法覆核敗訴

08/11/2007:林提出上訴,遭上訴庭駁回

26/03/2009:終審法院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所有指控及處罰

資料來源:終審法院判詞

特稿:百警欠債離職 翻案有難度

「破產警」林少寶因欠債問題,遭警隊以《警察通例》不慎理財致財困影響工作效率的條文,展開紀律聆訊。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透露,警隊自2000年起嚴打欠債問題,估計因此而遭革職及勒令提早退休的警員約有100名。廖表示,不敢說判決會否掀起翻案潮,但相信翻案數目不少。不過,法律學者認為,未必掀起翻案潮。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終院的判決沒有處理是否有追溯權,故按一般原則處理,翻案會有一定困難。他解釋,已遭紀律聆訊的警員若要提出司法覆核,須在紀律聆訊作出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有關警員首先要說服法庭受理逾期申請。

風險要自己承擔

再者,有關警員的個案,是否符合在紀律聆訊時要有律師或大狀代表辯護,也是須考慮的因素,若其個案根本不符合此需要時,法庭未必會受理翻案。
另外,終院法官包致金指出,是次判決並不妨礙警隊對林少寶展開新紀律聆訊。廖表示絕對不擔心,但認同日後准許違紀警員請律師會增加財政負擔,他坦言:「咁要自己諗過度過,風險要自己承擔。」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