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普
文化評論人
兩個月前,九龍某酒店門外,津巴布韋獨裁總統穆加貝的夫人格雷絲,看到有外國記者拍攝,衝前痛毆記者,拳拳揮打頭部,手指上的巨鑽更在記者臉上刮下了九道明顯傷痕,巨鑽頓成血鑽,途人嚇得發呆。最近,律政司發表聲明,承認上述事件,但指出由於那位總統夫人有外交特權,因此不得逮捕拘留或承擔刑責。一眾專家紛紛附和。只有那位受害的記者,以及少數捍衞人權的人士,強烈反對港府的做法。
為了澄清港府的立場有無法律根據,筆者特地翻查了有關外交特權的法規,反覆探求,卻得出跟港府立場完全相反的結論。筆者的結論是:格雷絲沒有外交特權,應當依法拘捕判刑!或許有人半信半疑,且聽筆者細說。
豁免一說欠法律依據
按照律政司的說法:外交特權源自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這部全國性法規,應該適用於香港,而該條例規定外國元首的配偶享有外交特權,不受刑事追訴處罰。不過,筆者發現:這個結論根本無法從「條例」推導出來,完全站不住腳。
「條例」有兩個相關條文。首先,第二十條規定:「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享有刑事豁免權,其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留。這裏所講的「外交代表」已被嚴格定義,僅限於使館館長或具有外交官銜的使館工作人員。顯然,津巴布韋總統穆加貝不是使館館長或工作人員,因而不可能是「外交代表」。另一個重要條文是第二十三條:「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享有條例所規定的外交特權。應注意的是,第二十三條只保障偶爾來華訪問的外國元首,並沒有將外交特權擴及其同行妻兒;而第二十條則保障常駐中國的「外交代表」和跟他共同生活的家屬,性質完全不同。因此,所謂外國總統配偶可獲刑事豁免一說,欠缺法律依據,既不合法,也不合情,更不合理。
由此看來,律政司完全搞錯了。不論這種錯誤是由於閉門造車,抑或是請教所謂專家,律政司也應概括承受誤解條文、誤導大眾的政治責任。律政司必須向全港市民解釋清楚為何會在「法無明文」的情形下,跳躍地確定總統夫人的外交特權。根據甚麼國際公約?甚麼國際習慣法?畢竟這兩者都不存在。如果是基於政治壓力而故意曲解條文,或者基於鹵莽衝動而錯誤理解條文,特區官員更有責任向市民坦誠交代和道歉,並承擔相應的政治後果。
欺善怕惡淪為紙老虎
畢竟,非洲惡霸如今已被縱虎歸山。目前可以善後的做法主要有三項:一、將她列入黑名單,拒絕入境,保安局必須嚴正宣示:絕不歡迎暴徒,捍衞新聞自由。二、協助受害記者民事索償:由於格雷絲根本沒有民事豁免權,受害記者當然可以在港起訴索償,大埔龍成堡豪宅或許(但不必然)是可被執行的資產。三、順藤摸瓜,查辦洗錢大案:上述豪宅是否洗錢工具?在港有無中間人?傳聞中的鑽石加工計劃橫跨香港、青島兩地,有無血鑽進出?有無港人或內地人民和官員牽涉其中,將香港變成他們的洗錢基地?這些疑問都亟待澄清。
這次事件的啟示是:以後拍照時,大家要額外小心,先看清楚周圍有沒有酷似格雷絲的人影;一旦走漏眼,她誤會你是狗仔隊,恐怕大事不妙了。大家不要以為這種事情不可能發生:政府至今並未禁止她再入境,且更自行曲解法律,炮製解釋,明言她再犯甚麼罪都不會將她繩之於法。看來,這樣的政府只識抓捕幾個上載淫照的小網民,但從來不敢懲罰公然蓄意傷害他人的非洲惡霸,對法規更是一知半解。說它是一頭欺善怕惡、坐擁高薪、癡呆無能的紙老虎,實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