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有道:未披露須驗眼索賠被拒

保險有道:未披露須驗眼索賠被拒

保險索償投訴局上周公佈了投訴索償數據,其中一宗個案的投保人投保一份附加住院保障和住院現金保障的人壽保單,數月後因視網膜裂孔和視網膜退化入院,索償住院開支時被保險公司以沒披露重要事實拒賠。
他向保險索償投訴局上訴,個案交由轄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審理。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審視資料後發現其近視極深,曾因角膜表面出現問題按醫生吩咐須定期檢查,惟他並沒披露該等資料,因此駁回上訴。

違「最高誠信原則」

到底委員會以甚麼理據裁定這結果?首先,保險合約建基於信任,保險公司信任保單持有人會對投保事項提供準確和真實的資料,此之謂「最高誠信原則」。保險公司根據投保申請書上的資料,判斷是否有高風險的特徵,從而決定應否承保有關風險、釐定保費水平和保單條款。由於投保事項的性質、與之相關的各種狀況,均是被保人認知範圍內的事實,除非投保人主動相告,否則保險公司不會知道有關事實,因此投保人必須交代所有事實。
病歷資料對核保是否重要,應由保險公司而非投保人決定。投保人應謹記,沒有披露事實會導致保單遭撤銷或索償被拒,即使不敢肯定資料是否重要,最好還是披露。
香港保險業聯會電話:25201868或網頁: http://www.hkfi.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