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位受害人 - 林夕

第二位受害人 - 林夕

昨天我提議開槍擊斃野漢的警員可以選擇逃跑,有讀者來信說這個做法一樣有爭議性。對,因為,開槍會受到「過份使用武力」的責難,而「逃跑」也的確會惹來像那位讀者所說「無能」的譏諷。那麼,容許我收回「逃跑」這字眼,稱之為暫避其鋒,等候來遲了的支援,會不會避過逃兵之嫌?我並沒有說跑了就不回頭,撒手不理。對付強盜尚且不宜單beat孤身犯險,面對一個無槍在手的人,用「跑」來和他保持一段安全距離,是否比較容易瞄準犯人非要害的部位?退一步把捕魚的網拉得更廣收得更準,這樣做,即使會惹來膽小失職的批評,也問心無愧,也勝過鬧出人命的意外吧。
對,這都只是紙上談兵。不是親臨其境,不會曉得電光石火間的判斷有多艱難,就像那誤中頭部的子彈,因差之毫釐就會有違當初開槍的動機。我沒有資格責備那警員,也當然明白,在這不幸事件中,他是第二位受害人。
那讀者說人無完人,一味的挑剔呵責,會令公務員嚇得少做少錯。可責難與反省是兩回事,既然這宗意外有兩個受害人,倖存的一方就更不容錯失查找不足的機會:由因到果中間有沒有另一種做法,可以令結局改寫?
手執武器的警員,每開一槍,都有可能兩敗俱傷,死的即使是十惡不赦的罪犯,傷的可能是執法者,心裏留有奪命的陰影,否則警方就毋須安排事後的心理輔導工作。我同意只懂謾罵會令公務員畏首畏尾,卻不同意因為怕背負罵名而少做少錯,身繫七百萬人的福祉與人命,抱這種心態才是彌天大錯,這是市民對公務員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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