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兩顆子彈射向被報章稱為「野漢」的那位警員,算是依足開鎗的守則了吧。但人訂的守則是死的,人的應變力是生的,現在死的執行任務程序守則,讓一個罪不至死的人死了,能不能歸類為純屬意外?
「野漢」惹來警力對付,起因是在山坡上對着民居赤身露體,惹來殺身之禍是因為拒捕與襲警。野居山頭,李誠教授說不表示等如就是精神狀況出問題,這是典型「醫生說法」,的確是證據不足的,他可能只是作出了與文明社會對着幹的行為。不過,打死我也不相信這離群索居,維生方法未明的野漢,是現代版放浪形骸的嵇康;沒有殺人放火而拒捕襲警,前世不是江洋大盜的話,今世大有機會是個失去自制力判斷力的人,即使不是躁狂症病人,也是個失去常性的野人。
那受襲警員,既然出動了所有次級武力都不敵一個已失常性的人,為甚麼不選擇轉身逃跑,等候跟他一同出發的同袍?那不是污染城門河的元兇,不是賣發霉藥的老闆,繩之於法也不差那一時片刻,這樣一個野人,沒有經濟能力潛逃到外地做寓公,小小山頭天網恢恢,躲到哪裏都是法網難逃,即使感到生命受一個精神異常的人威脅選擇逃離現場,那不是懦弱,而是仁勇,勇於對一個不曉得自己在做甚麼的人寬容。逃就逃,雖然守則在心,子彈在手,備而不用,胡椒噴霧打不過一張椅,用凌波微步疾走總可以吧?
野漢沒有想過自己狂飆發瘋的能力,那警員也沒有想過要因這小事奪去一條命,那是意外,只是這場意外,提醒我兵者凶也,依足守則用武也會因失手而於心不安。而很多意外,是因為一個有意無意的錯誤判斷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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