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員開槍射殺襲警露宿者引起公眾爭議。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調查人員應小心查證事件;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則認為指若襲擊者將暴力升級,警員本身或他人生命受威脅時,開槍是可以理解。
保護自己或他人生命
涂謹申說:「個警察話已經用咗警棍同胡椒噴霧都制服唔到對方,又拉掣要求增援,啲同事已經趕緊嚟幫手,避免同佢糾纏落去,應可以唔使走到開槍嘅一步。」涂謹申又指該男子是露宿者,並非重犯,警員毋須擔心他會逃脫。
廖潔明則指胡椒噴霧加上警棍處理一般個案已足夠,一支胡椒噴霧可噴十多次,噴中疑人三、四次便有效,但遇上醉酒、精神病或極端憤怒者卻無效,當使用兩者仍未能令疑犯就範,而對方暴力升級,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生命,開槍是可以理解。
自01年警員梁成恩「單咇」處理案件被殺後,警隊為顧及警員安全於晚上8時後及上樓巡邏時實施行「孖咇」,其後各區警官可按實際情況彈性處理。廖潔明稱,今次個案中警員行單咇還是孖咇重要性不大,因為有關人員屬電單車警員,可彈性處理,若堅持雙咇行事,反會拖延處理個案。
警員使用武力層次
最輕層次:
兇徒並無武器時,發出口頭警告
使用武力:
當兇徒有暴力傾向或有武器
(1)徒手控制;(2)手銬拘捕;
(3)胡椒噴霧;(4)伸縮警棍
使用槍械:
當自己或任何人生命受威脅
資料來源:警察機動部隊內部保安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