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事件的投訴人A小姐除了患上甲狀腺癌,同時患有邊緣人格障礙及抑鬱。精神科專科醫生方日旭指,邊緣人格障礙患者的人際關係和自我形象不穩定,缺乏自信、依賴性強、做事衝動,時常憂慮跟別人的關係,擔心被遺棄,偶有被迫害的感覺。病人需要接受行為及心理治療,藥物效果不彰。
嚴重精神病不宜作供
另一精神科醫生陳仲謀指,邊緣人格障礙成因不明,患者有輕微自毀行為,較難與人相處,故此也容易出現抑鬱。他解釋,精神科醫生可評估一個人是否適合到法庭作供,除了妄想症或老人癡呆等嚴重精神病,一般人均適合作供。
執業律師黃國桐指,辯方律師可要求法庭索取證人的精神科報告,如證人本身有妄想症、躁狂、幻覺等,均不適宜作供。另一律師梁永鏗指,投訴人是否適合作供,視乎作供時的精神狀態,如有需要可安排專家評估,法官亦有權決定是否接納投訴人的供詞。
醫委會法律顧問昨日審訊完結前,提醒委員留意1997年至2007年間投訴人及被告存在何種關係、當中是否涉及性、羅06年曾否禁錮投訴人,專業關係是否不恰當,專業是否低於水平等。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