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環帝后華庭小業主陳先生於去年11月計劃將物業出租,由於原提供按揭的銀行在借貸條款上寫明不許出租,故他到交通銀行鰂魚涌分行查詢轉按事宜。他表示,銀行職員了解其轉按計劃後,11月11日發出一封按揭貸款批核函件,承諾貸款224萬元,按揭利率定為P減2.25%,轉按有效日期至今年1月15日。
陳先生表示,由於交銀承諾轉按,11月底遂出租單位,與租客簽訂租約,並隨即要求辦理轉按手續,惟這時銀行職員卻回覆,該行08年的樓宇按揭貸款批額已滿,着他延至今年1月才辦理申請。惟事情再有變,1月9日他突接到職員來電通知,指銀行收緊按揭,需重訂轉按條款,貸款金額減至210萬元,利率則調高至P減1.75%。
物業用途有變
陳先生不滿地說:「我覺得銀行好冇誠信,明明應承咗1月正式辦手續,家我同個租客簽晒租約,突然間又話要更改條款,好唔合理!」
交通銀行回覆,陳先生於按揭貸款申請書上表明,有關按揭物業為自住用途,而該行原定之按揭貸款條款也是根據自住物業審批;若物業抵押人將按揭物業出租,除非事先得到銀行書面同意,否則銀行有權重訂貸款條款。由於陳先生其後與租客簽訂抵押物業之租約,基於物業用途有變,故該行重審按揭貸款條款。
陳先生反駁銀行說法:「我一開始已經話畀佢聽因為要出租單位,所以先要轉按,如果唔係,我都冇需要嘥咁多時間搵第二間銀行轉按單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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