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炒紅籌股票損手而遭申請破產的警員,在面對警隊紀律聆訊時,不准聘用律師或大律師代表辯護,他指做法有違《人權法》賦予的公平審訊原則,令他終被勒令提早退休。他不服判決,將案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展開聆訊。
不准聘律師不公平
上訴人林少寶,被告為警務處處長。38歲前警員林少寶88年加入警隊,00年因炒紅籌股票欠債62萬元,無力還款而遭申請破產,他曾面對兩次紀律聆訊,警隊終以《警察通例》涉及不慎理財致財困影響工作效率的條文,對他進行處分,於02年被勒令提早退休。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昨替林上訴時指,林的上司在第二次聆訊中疑配合經修訂的指引改口供,指林效率欠佳,如他獲准聘用法律代表辯護,便有勝訴把握。綜觀歐美各地,公務員在面對性質嚴重的指控時,均准聘用法律代表,認為本港做法有違《人權法》賦予的公平審訊原則。
另外,曾涉騙租津但脫罪的路政署高級工程師黃其光,昨亦以同一理據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終止原安排在今日進行的紀律聆訊。
案件編號:FACV9/08&HCAL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