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有道:交通意外三年內有權索償

保險有道:交通意外三年內有權索償

個案:一年前,趙小姐與朋友駕車出外,途中發生交通意外,私家車衝上行人路,撞向路邊鐵欄,兩人都有輕微損傷。事後趙小姐向保險公司備案及索償,當時保險公司已根據第三者保險,賠償了損毀欄杆的損失。日前趙小姐收到友人來電,告知因一年前的交通意外受傷,導致腰背疼痛,欲向她索償。趙小姐一直以為事件早於一年前已告終,為何現在還要履行賠償責任?她是否可以不理會友人提出的索償?
答:根據香港現行法例,交通意外的索償人,有權在事故發生後的三年內,就人身傷亡向第三者保險的投保人提出索償,至於財物損失,可於事故發生後的六年內向第三者保險的投保人提出索償,所以趙小姐是有責任履行賠償。

私下和解不智

有些投保人為了避免他日續保時被扣NCB(即無索償折扣),或者怕會增加保費,故在發生意外時,私下與第三者達成賠償或和解協議。其實這做法很不智,因投保人胡亂承認責任或賠償,是有違保險公司正常的處理程序,保險公司更有權不受理投保人日後提出有關該意外的任何索償。
因此,駕駛人士一旦發生交通意外,無論有否造成人命傷亡,都必須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並跟從保險公司的指示行事,以免影響日後的索償權益。
香港保險業聯會電話:25201868或網頁: http://www.hkfi.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