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流港人申請綜援被拒

回流港人申請綜援被拒

【本報訊】金融海嘯令部份長期在內地工作的港人回流,其中兩名年逾60歲的回流港人,早前擬向社會福利署申請綜援,卻因未符合返港居留滿一年的規定而被拒,兩人昨到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準備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指有關規定有違基本法。團體估計內地及澳門因失業而有意回流的港人,最少有三萬人。

做法被指違基本法

68歲的楊先生,1984年被港資公司派到內地擔任總經理職位,隨後輾轉在內地打工,直至去年12月19日因再度失業被迫回流。返港後他曾向社署申領高齡津貼,上月接獲社署回覆,指他申請前居港連續不足一年,不符資格。楊先生感不滿,「以前喺香港同內地打工,交過唔少稅,諗唔到失業後完全冇保障。」64歲的游先生在內地製衣廠任職管理層,後因公司倒閉失業,去年底返港後申領綜援,同被社署以居港不足一年為由拒絕。目前他住在元朗板間房,靠食物銀行過活。
社區組織協會吳衞東指出,政府2003年修改回流港人申領福利政策,規定申請前要連續居港一年。他批評有關政策,有違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他昨日陪同兩人申請法援,準備就有關規定進行司法覆核。
社署發言人表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申請人除要是居港七年的居民,並通過資產及入息審查;申請日前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會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另外,社署署長可按個別情況,考慮酌情處理。

議員促請酌情處理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認為,法庭如判申請司法覆核一方勝訴,可能引發居港七年的新移民,同樣透過司法覆核,要求享有同等權利;政府最聰明的做法,應該是酌情處理或修訂有關規定。

去年酌情獲批綜援人數

第一季:277人
第二季:388人
第三季:379人
第四季:458人
總數:1,502人
資料來源:社會福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