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強調自己不是受害者,估計有兩個原因,一是礙於輿論壓力,如果她還想從事明星這個行業,必須取得大眾的諒解,所以,她不能說自己是受害者,大眾是加害者。二是她的行為的確對伴侶和家人造成了傷害,說自己不是受害者,而是自作自受,是一種自我懲罰的手段。
可是,事實擺在眼前,她是如假包換的受害者。私相被盜然後被放上網,那些相片明明是「賊贓」,大眾卻互相傳閱、評頭品足,看完了還可以大聲指責她是個有道德缺陷的女人,不配做大眾偶像。
真奇怪,道德審裁居然堂而皇之凌駕法律尊嚴之上。如果你認同每個公民擁有平等的法律權利,那麼,有道德或者無道德不是侵犯私隱合理化的理由。
我的一個名叫「小肥媽」的讀者告訴我,那些碟在她的朋友間傳閱,她也得到了一張,但她戰勝了自己的好奇心,她沒看。我敬重她。這才是真道德者。而我,我看了那些相片,人性軟弱,我沒法戰勝看那些相片的慾望。張栢芝沒法戰勝拍那些相片的慾望。我們都是有道德缺陷的人,誰又比誰更有道德呢?看「賊贓」的人可以指責受害者,被侵犯私隱的人卻必須向大眾道歉,太詭異了!
成熟的社會不需要偶像,要做一個甚麼樣的人,是每個人從小就該考慮的事,而不是找一個人奉他/她為偶像,然後模仿人家怎麼做人。把做甚麼樣的人的責任轉交他人,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