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違反人權法<br>拘禁四求庇者港府賠款

上訴庭指違反人權法
拘禁四求庇者港府賠款

【本報訊】四名外籍人士遭入境處下遞解令,在等候遞解期間尋求庇護,卻一直遭拘禁。四人指入境處將他們非法拘禁,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最終上訴成功,獲上訴庭確定當局是將他們無理扣押。四人被拘禁歷時由3個月至21.5個月不等,期間失去自由、聲譽受損,高等法院昨裁定政府需向四人賠償8萬至18萬元不等。

獲賠8至18萬元

四名外籍男子分別來自阿爾及利亞、斯里蘭卡及西非的多哥,年齡介乎30至37歲。四人因非法留港,在05至06年間遭入境處下令遞解出境,在等候遞解期間,一直遭入境處拘禁。四人均聲稱返回自己國家會遭酷刑對待,按禁止酷刑公約向港府尋求庇護,但入境處否決他們的庇護申請。上訴庭早前指,四人已表示回國後有危險,處方將他們拘禁便屬非法,違反人權法。
高院法官在評核非法拘禁的賠償時指,四人失去自由,感到羞辱,心理受損,部份人聲稱因而未能結婚,又曾絕食抗議,考慮到他們所受到的傷害,裁定可獲8萬至18萬元的賠償。
案件編號:HCAL100/06、10-11、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