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竊聽風波處分四人<br>包括助理處長在內 羅國忠:唔方便評論

廉署竊聽風波處分四人
包括助理處長在內 羅國忠:唔方便評論

【本報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胡國興揭露廉政公署在四宗截取通訊行動中,取得懷疑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專員追查時有關錄音和紀錄更被銷毀。廉署在議員及輿論連番炮轟後,終於披露已勸誡及警告四名人員,包括執行處一名助理處長。時任有關職務的助理處長羅國忠早前被調往社區關係處,對是否被勸誡,他說:「唔方便評論。」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繼續討論胡國興提交的2007年報告。廉署向委員會提交文件表示,四宗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個案中,源於同一項調查的「個案2」和「個案3」顯示,四名廉署人員表現不足或行為不當,違反有關規定,管理層已採取行動。

立法會今續討論

其中,監聽「個案2」的署理調查主任分別於去年1月和6月被勸誡和警告;負責監督條例日常運作的助理處長,以及胡國興訪查時協助助理處長的首席調查主任及總調查主任,則因容許銷毀專員要求保存的錄音和摘要,同於去年2月29日被勸誡。
據了解,該時期擔任有關職務的執行處助理處長為羅國忠。他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對於是否已遭勸誡,只說:「我唔方便評論。」着記者向執行處方面查詢。羅國忠去年底被調到廉署負責宣傳教育的社區關係處,同樣擔任助理處長,其原來職位由吳炳國署任。廉署發言人昨日回應時稱,調職是因為有關人員擁有豐富的執法及管理經驗,可促進部門間的經驗交流,對公署長遠發展有好處,同類的跨部門調職也有先例。
廉署在文件中解釋,有關助理處長當時誤解胡國興滿意「個案2」的處理手法,以為毋須保存有關的截取資料,誤以為胡國興只要求保存「日後」個案的材料。廉署管理層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人員蓄意試圖阻礙專員取得受保護材料,或別有用心地故意不保存摘要,但不滿其處理手法,廉政專員湯顯明已在執行處處長面前,勸誡該助理處長,並提醒他須加倍警覺。

議員倡改制度

廉署表示,事後已推行一套處理法律專業保密權有關紀錄的程序,去年4月又成立新設的保證執行規定組,由專職的首席調查主任領導,調查懷疑違規事件時可獨立於助理處長,直接向執行處處長(政府部門)滙報。
不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若不改變現行制度,濫權事件將繼續發生,「只係今後我哋唔會知,因為廉署會索性銷毀咗啲資料。」他建議,截取通訊及監察行動應由獨立於廉署或警務處的人員執行,一旦發現人員違規,直接向專員報告。

廉署四名執行處人員被勸誡或警告

助理處長(負責人員)、首席調查主任以及總調查主任(專員胡國興訪查時,協助助理處長)
被勸誡所涉事件:專員要求保留有關錄音及相關紀錄,卻容許有關錄音及摘要銷毀
勸誡內容:負責人員及其隊員的表現明顯有不足之處,未能理解專員的要求。執法機關有責任遵守專員的要求;如有疑問,應主動查證

署理調查主任(監聽人員)
被勸誡所涉事件:聆聽截取通話時,未能察覺該通話包含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
被勸誡內容:被鄭重勸誡,監聽時須提高警覺,注意任何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或新聞性質的資料
被警告涉及事件:該人員繼續透過截聽設備監聽,有違上司指示,並且不遵守小組法官授權時施加的條件
被警告內容:執行截取電訊行動時明顯沒提高警覺,處事時沒遵從有關條例

資料來源:廉政公署

蘋果資訊:羅國忠是警隊貪官剋星

廉署發生今次竊聽風波時任職執行處助理處長的羅國忠,早前被調往社區關係處,他未有評論自己是否被勸誡。羅國忠是廉署的「老臣子」,曾專責調查涉及警務人員的貪污案,可以說是「警隊貪官剋星」。他在執行處期間,曾處理冼錦華案、謝霆鋒案等轟動一時的案件;先科國際案中廉署搜查多家報館的爭議性行動,他也參與其中。

謝霆鋒案策劃拘捕

曾統領執行處A組、專責調查警隊貪污多時的羅國忠,06年由首席調查主任調升助理處長。他曾處理不少矚目案件,02年廉署調查高級警司冼錦華接受夜總會合夥人安排的免費性服務,觸發警廉衝突,廉署特別成立專組調查冼案,就是由羅國忠擔任總指揮。
同年哄動全港的藝人謝霆鋒撞車頂包案,也是由羅國忠策劃調查拘捕行動,後期才陣前易將。羅國忠還調查過龔如心被勒索案,當時他還公開稱讚「小甜甜」是非常合作和值得欣賞的市民。由於羅國忠反貪經驗豐富,廉署幾年前引入導師計劃,以師徒式啓導新入職人員,羅國忠就是師傅之一,向新人傳授查案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