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李生是小企業老闆,想知道向受託人供款後,是否需要書面通知僱員已作供款。
答:按強積金條例,僱主必須在作出強制性供款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每名僱員提供每月供款紀錄。紀錄需以書面形式,或僱員可輕易地讀取的形式備存。
每月供款紀錄應包括以下資料:
1)僱員的有關入息,即以金錢形式支付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房屋津貼。
2)僱員於入息所扣除的供款額。
3)僱主為僱員所支付的供款額。
4)向計劃受託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除強制性供款外,如僱主或僱員有自願性供款額,亦要列在每月供款紀錄。
資料虛假會被檢控
如僱主在給予僱員的供款紀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兩年。
對於僱員,除了僱主每月給予的供款紀錄,及受託人每年或每季的權益報表外,僱員亦可不時向受託人查詢供款情況。如僱主沒有為僱員供款,強積金受託人應向積金局報告有關情況。如懷疑本身的強積金權益遭到侵犯,應盡快向積金局投訴,以便跟進及保障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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