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人的父母於70年代聯名(俗稱長命契)買入一個千呎單位,不過父親於2005年過身,物業由母親繼續自住。如果現在母親想出售單位,有甚麼手續需要辦理?呂先生
答:長命契物業一方去世,尚存一方則可承繼該物業,如在2005年7月15日或之前去世,除了要把死亡證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並需向稅務局申報,包括物業及其他財產,如總價值不超過750萬元,則可豁免遺產稅;如業主在2005年7月15日後去世,無論遺產價值多少,都不用繳付遺產稅,只要把死亡證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後,物業便可隨時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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