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專辦花藝課程的美國花藝(國際)學校,指控美國花藝學院違反協議,單方面附加協議條款,要求報讀該校的學生,要通過資格檢定考試及繳付額外費用,方可取得學院頒發相關文憑,故昨入稟高等法院,向美國花藝學院索償。
要原告學生資格檢定
原告美國花藝(國際)學校有限公司,被告為梁劍凌及美國花藝學院,梁是該美國學院港澳區總監及香港分校負責人。
原告在入稟狀指出,原告的其中一名董事鄺文於06年完成時尚花藝設計課程高級課程,透過梁代向美國花藝學院申請,獲頒發教授文憑,具資格可教授初級及中級花藝課程。
同年底,鄺跟梁達成協議,成立原告公司,專門舉辦初級及中級花藝課程,而讀畢課程的學生,可獲梁代美國花藝學院申領相關文憑。然而,07年11月,被告單方面附加協議條款,要原告的學生通過資格檢定考試及繳付考試材料額外費用,方可獲發文憑。
原告認為,有關條款並無附加於被告的學生,因此相比下,是歧視原告的學生,原告或可能遭已報讀的學生索償,令原告蒙受損失。
案件編號:HCA3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