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業主透過香港置業地產轉售樓花,不滿地產代理提供錯誤資訊,令她同意與買家延遲四個多月才成交,因而繼續向銀行供款,結果多付了幾個月的供款利息。
霍小姐06年購入灣仔嘉薈軒一單位樓花,大廈預計08年初落成入伙。購入樓花後,霍小姐見樓市暢旺,打算轉手圖利。她在07年7月中透過香港置業地產放盤,結果有買家以398萬元承接,當時與買家傾妥在07年9月18日正式成交。若成功出售,她可獲利數十萬元。
經紀被發書面告誡
惟霍小姐指出,香港置業的地產代理其後表示,如出售樓花,要待整幢樓宇落成,以及發展商批出入伙紙後,買家才需支付尾數,她相信代理所言,同意將成交日期押後至入伙期,結果到08年1月才實收尾數。
「我之後先知,原來我層樓花上咗會畀銀行,即時供樓,係唔需要等樓花落成後先成交到,只要我同個買家傾好就得!結果我要等到幢大廈入伙先完成交易,白白畀多咗幾個月嘅供樓利息。」霍小姐氣憤地稱。
霍小姐遂向香港置業及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地產代理監管局近月以書面回覆她指,就她投訴該代理錯誤草擬條文一事,已向他發出書面告誡。惟香港置業的處理態度令她非常不滿:「地產公司真係好不負責任,一句話地產代理嘅事唔關公司事,叫我自己同代理追!」
香港置業高級客戶關係主任蕭敏迪回覆,該公司之前線管理層及客戶關係組已多次跟進霍小姐的投訴,而地產代理監管局已就事件向該公司回覆,敦促有關職員小心謹慎處理物業買賣或租賃合約之事宜。該公司一向有指引提醒員工必須遵守地產條例或守則,如有違反,定作內部懲處。該公司已提醒有關員工關注事件。檔案編號:1209065
小貼士:買賣樓花兩方法供樓
中原集團董事(企業風險管理)郭家豪表示,買家與發展商在簽訂樓花的買賣合約後,再將單位放盤出售,買家稱為確認人(confirmor),而該單位則稱為「摸貨」。
一般購買樓花後會有兩種供樓方法,一種是向銀行借錢上會,即時供款,另一種是建築期付款,即在發展商的不同指定日期內供款。如買家選擇前者,則在轉售單位時,可選擇在合約上寫上成交日期,日期可以是在大廈落成前;選擇後者,則轉售時合約的成交日期要寫明是發展商發出入伙通知書後第14天。郭家豪稱,如地產代理提供錯誤資料,損失的一方可循民事追討。
此外,他提醒欲購買摸貨單位須留意下列各點:
1〉發展商為單位提供的保養服務未必適用於新買家,購買前要問明;
2〉在臨時合約上要列明會否附送全屋電器,每種電器也要詳列;
3〉要確定有銀行能提供足夠按揭,因銀行未必會為摸貨單位提供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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