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就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利推出諮詢文件,為犯人的投票政策建議三個方案,但所有方案均會令某一類在囚人士喪失投票權。最溫和的方案,包括只限制干犯《選舉條例》和《防止貪污條例》的在囚人士投票。局長林瑞麟表示,希望在下月的沙田大圍區議會補選時,首先恢復被羈留人士的投票權。
諮詢文件的建議包括全面恢復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利,但不包括觸犯《選舉條例》和《防止貪污條例》的人士。林瑞麟相信這是一個合理的規限。第二個方案以刑期的長短作區分,如判刑10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無權投票。第三個方案是曾犯較嚴重罪行的在囚人士,例如被判刑10年或以上的,會先限制他們的投票權利,但最後五年的刑期可以恢復其投票權利。
監獄非「居住地方」
懲教署數字顯示,去年12月共有5,411名在囚人士,其中779人服刑10年或以上,當中420人還餘下五年刑期。
至於在囚選民的登記地址,當局認為監獄並非選舉法例所指的「居住地方」,建議以他們入獄前的住址、親人的住址等劃分選區。
候選人拉票方面,文件建議在囚人士可收到郵寄的選舉廣告,並透過報章、電子傳媒取得相關資訊。
一直協助在囚人士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表示,政府提出的投票方案,以第一個限制最少,較易為在囚人士接受。至於干犯《選舉條例》和《防止貪污條例》的人士,應否擁有投票權,蔡耀昌認為值得公眾作進一步討論。此外,下月在大圍區議會進行的補選,政府傾向先恢復被羈留人士的投票權,屆時或會在荔枝角懲教所設票站。
在囚人士投票的建議方案
方案一:除了干犯《選舉條例》和《防止貪污條例》的人士,其他在囚人士都有投票權
方案二:以刑期做分界,如限制判刑10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權
方案三:對於被長期監禁人士,可在他們最後五年刑期內,才恢復其投票權
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