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胡國興即將公開其向行政長官提交的周年報告。報告披露,執法部門前年就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提出1,692宗書面申請,成功拘捕754人。報告同時列出10宗執法人員違規個案,更點名指廉政公署在4宗截取通訊個案中,無意中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專員追查時揭發,廉署調查員涉未獲授權截取通訊105分鐘,部份調查紀錄更被銷毀。記者:雷子樂、蔡元貴
專員在報告中的「法律專業保密權及新聞材料」章節,特別提到廉署4宗無意中取得享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個案。專員追查時,更與廉署、保安局展開「激辯」。首宗個案在07年2月發生。調查員聽到相關資料後,按規定向小組法官報告。小組法官當日上午11時15分撤銷有關的截取通訊授權。
被指文件紀錄混亂
不過,廉署人員要到11時30分才終止截取,下午1時才停止接駁。專員認為,廉署人員有105分鐘的「未獲授權截取」,並不滿有關的截取紀錄在他追查時已被刪除,以致無法核實調查員所述的停止截聽時間是否屬實。廉署就專員的指摘通知保安局,保安局卻向專員引述法律意見,力撐廉署。
第二宗個案,廉署人員早上聽到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通話但未察覺,繼續聆聽了逾20個通話,至下午才向上級報告問題,但當中不少細節沒向小組法官交代。胡國興專員曾明確要求,廉署保存個案摘案供他檢討,但這些紀錄仍遭銷毀。專員在報告中批評廉署「文件紀錄混亂」,他在部份個案中雖已明確要求保存紀錄,「但仍沒保留,令人費解」。廉署發言人昨晚以報告仍未正式公開為由,拒絕回應。
所謂法律專業保密權,香港律師會副會長何君堯指出,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對話享有憲法上的保障,既然法官撤銷了授權,截聽行動就是不合法。他個人沒收過會員律師這方面的投訴:「就算有咁嘅case(個案),成個截聽過程我哋都係蒙在鼓裏;如果律師知道廉署截聽佢哋同client(客戶)嘅對話,老虎都會投訴,日後上庭都會提出。」
「立會一定要跟進」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余若薇指出,未獲授權的截聽即使只是數分鐘,已足以讓執法機關獲取很多關鍵訊息,對受保障人士的權利造成傷害,「立法會一定要跟進,法官喺法律上享有法例嘅解釋權,但係好無奈,執法部門已經唔係第一次挑戰法官嘅權威,我哋好憂慮法例能否保障被監察人士嘅利益。」
此外,報告披露,執法機構07年提出1,556宗有關截取通訊的書面申請,當中798宗是首次申請,其餘是續期申請,小組法官否決了31宗個案。秘密監察的書面申請有136宗,只有兩宗被拒。執法人員透過有關方法拘捕了754人,當中有506人並非被監察的「目標人物」。
07年執法機構進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情況
第一類監察*
書面申請:136 被拒:2
成功拘捕人數:237
截取通訊
書面申請:1556 被拒:31
成功拘捕人數:517
執法人員違規個案:10宗
廉署無意間取得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個案:4宗
*侵擾程度較高的監察
資料來源: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報告
條文所限 對被勾錯線者不公
【本報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胡國興收到10宗違規報告,其中一個案涉及執法人員「勾錯線」,令受害人一連五日的通訊被非法截取。犯錯的執法人員被口頭警告。當專員決定向受害人發出通知時,卻礙於法例限制,未能暢所欲言。專員抱怨自己執法時也陷入困局,要「行文隱晦、如同猜謎」,要求當局修例時加以檢討。
該個案中,執法人員取得小組法官的續期授權後,他在勾線截取通訊的第五天,才發覺所獲得的資料,除了來自獲授權截取的設備外,還可能是來自第二項的設備,換言之,該執法者在行動中錯誤地勾多了另一條線路。他其後遭口頭警告,其主管也被口頭勸誡,兩人都是紀律處分。
不容列明是電郵或電訊
專員決定履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48條所定的職責,向無辜被監察者發出通知,並考慮對他作賠償。但專員發現條文不容他述明該個案是電郵或是電訊截取。法例所指的「進行期間」,是指該五天的日期還是再要列明指定時間也不清晰。專員在報告指,若他向受害人指出「某部門曾未獲授權進行了為期五天的截取行動」,「接信人必須絕頂聰明,才能明白所指是那一年那五天」。專員坦言自己講述這個案時「行文隱晦,轉彎抹角,如同猜謎」也全因而配合條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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