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黃先生問:本人出任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想知道會否因為法團行事而負上法律責任?法例對委員可有保障?
兩項準則
答:作為大廈業戶的一分子,義務參與法團協助管理大廈事務,值得支持及鼓勵,倘為法團行事而負上法律責任,實令業主卻步。有見及此,經修訂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為法團管委會委員提供了保障。
根據上述條例第29A條,管委會委員如符合下列兩項準則,便毋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A)管委會委員真誠地及以合理方式行事;及
B)該委員代表法團的作為是基於:
‧要行使或本意是行使條例授予法團的法定權力;或
‧執行法定的職責時所作出的。
當中「真誠」是指誠實或誠懇的意圖,而「合理方式」是符合邏輯和情理的行為。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所有情況,然後判斷管委會委員是否真誠地及以合理方式行事。因此,在條文的保障下,管委會委員可放心為法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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