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性工作者李婉儀在05年10月跳樓自殺,以死控訴遭放蛇警員要求口交後拒付肉金,更遭誣揑勒索和偷竊罪名。事隔逾三年,投訴警察課已完成調查,結論是所有指控都被列作「無法證實」,有關報告並獲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通過。事件昨引起立法會議員和關注性工作者團體譁然,其家人則對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早已不存希望。 記者:雷子樂、陳沛敏、謝明明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討論香港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情況。關注性工作者組織紫藤幹事梁月群在會上批評李婉儀事件發生逾三年,但警監會的審查遲遲未有結果。出席會議的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廖李可期首次向公眾披露,該宗投訴,調查報告在去年10月10日已交警監會通過,並已結案。
議員:叫市民點接受
民主黨議員劉慧卿要求政府進一步交代,廖太說該宗投訴的所有指控,都被列作「無法證實」。此言一出,出席會議的紫藤、姐姐仔會、外勞支援網絡等團體的代表一片譁然。獨立議員何秀蘭說:「李婉儀受屈到自殺,(報告)叫市民點接受到?」張文光指事件涉及人命、死者的尊嚴,要求政府公開報告。
廖太說要再了解報告內容,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江華不滿廖太開會前準備不足。李婉儀死後,其家人代為投訴指當日放蛇的警員有接受口交,違反了卧底警察只能接受手淫的指引、事後曾毀滅證供、作假口供、疏忽職守。警方去年12月將報告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李婉儀家人。
李婉儀母親回覆本報時,沒有對報告內容作評論,只說:「人死不能復生,希望警方嘅掃黃制度可以改善,唔想再見到有人受害。」
警監會去年通過報告
消息指,由於警方的調查證實,案中有多項證據,都可以證明李婉儀生前確有涉及賣淫活動,因此令警監會也接納,有關的多項指控「無法證實」。至於投訴人多次提及放蛇警員忘了提及安全套證物一事,消息指該警員其實在口供中曾有交代這點,只不過沒有在記事簿中作記錄。
不過,前警監會委員勞永樂指出,「無法證實」這分類極不理想,容易令公眾感到整件事當中警察完全沒錯,有關分類方法極需要改善。警監會發言人昨接受查詢時表示,委員會在去年11月通過該報告,但未能進一步公開詳情。05年10月10日,28歲的李婉儀在黃大仙東頭邨跳樓自殺,警方發現六封遺書,控訴放蛇警曾要她口交,拒付肉金,並屈她勒索、偷竊。
李婉儀的家人曾投訴探員在案發後以「借閱」為名取去死者的日記,家人想討回,警員曾指日記已列作證物。死因庭在06年5月裁定李婉儀死於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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