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樂大火背後問題 - 瞿方業

長樂大火背後問題 - 瞿方業

瞿方業 大陸自由撰稿人

福建省長樂市拉丁酒吧上月三十一日晚十一時五十五分發生一起特大火災,造成十五人死亡、二十四人受傷。據了解,這個酒吧並沒有通過消防部門的審查驗收。
首先,這場觸目驚心的大火,令人想起導致四十三人死亡的深圳舞王俱樂部大火──同樣是室內燃放煙花引起,同樣是沒有經過消防部門審查驗收,違規經營。試想,沒有經過消防驗收的酒吧,為何能長期正常經營?難道違規經營的酒吧竟無人監管?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這就是說,如果公安、消防、工商等管理部門在平時工作中稍加留意,即使酒吧裝修材料存在火災隱患,完全可以通過日常執法將危險化解。

並無遏制室內放煙花

其次,距離深圳舞王大火幾個月後,室內燃放煙花引起火災的事件再次發生,說明對舞王大火悲劇並沒有觸動國內其他地方政府,對災難的反思,僅限於深圳一隅。如果深圳大火不僅僅在深圳引發反思,而在國內都引發反思,這種娛樂場所燃放煙花的陋習、易燃物品當裝修材料的現象都可以及時得以遏制,悲劇完全可以避免。長樂拉丁酒吧大火發生,再次暴露出一些政府管理者的惰性,不能舉一反三,只顧眼前一隅,尸位素餐,這種管理惰性不僅表現在火災事故上,還表現在其他安全事故當中,比如屢屢發生的煤礦安全事故,屢屢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這些一再發生的悲劇何曾向制度改進一步?長效機制何曾建立?令人不禁哀嘆,不知道發生多少悲劇,良好的制度才能確立?
據報道,長樂拉丁火災發生後,福建省和福州市領導高度重視,有關領導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指揮善後處置工作,長樂市第一時間組織公安、消防、安監、民政、衞生及吳航街道等單位開展現場搶險工作。

深圳舞王俱樂部大火導致四十三人死亡,起因是表演者在場內放煙花引起火警。

行動從來不在事發前

這讓人不由得心存遺憾地一再設問:為何這種「第一時間」行動從來都在事後,而不會在悲劇發生之前?假如深圳舞王大火後,當地政府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各部門能「第一時間」行動起來,而不是在火災再次發生之後「第一時間」行動起來,那麼大火也許就不會發生,這十五條人命就不會失去。
深圳舞王大火燒出當地娛樂業管理的混亂局面──包括舞王在內的八百多間歌舞廳長期處於「三無」經營狀態,還有當地個別領導長期為「三無」歌舞廳充當保護傘的現象。不知道長樂拉丁酒吧違規經營的背後有無這類違法現象,希望相關部門也能盡早進行調查,給公眾一個交代。更希望國內其他地方政府能「第一時間」以長樂拉丁酒吧大火和深圳舞王大火為鑑,對公共場所進行安全檢查,防患於未然,杜絕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