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信箱:子女僱員 不同住要供積金

積金信箱:子女僱員 不同住要供積金

問:梁生經營菜檔,現年67歲,由於年事漸高,兒女打算回來協助。由於梁生屬僱主,是否要為僱員,即兒女供強積金?如需要,可否交由仔女決定參加那項強積金計劃呢?
答:積金局表示,決定僱主是否需為家人供強積金,主要視乎他們是否同住。如僱主全家一起居住,兩者均不必供強積金;但如果並非同住,僱主就要為僱員供款,並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
至於誰負責選擇受託人,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有權為僱員選擇一個或以上的核准強積金計劃,亦可安排僱員自行選擇,而積金條例亦無規定所有僱員均需參加同一個計劃。

提早退休取積金 重投職場須再供

問:現年63歲的曾太,一年前以提早退休理由,提取了強積金累算權益,但現時家庭經濟環境轉差,想再度就業幫補家計,有否觸犯條例?要不要「過冷何」?又是否要將之前的累算權益,再投入新的積金計劃?
答:凡年滿60歲至未滿65歲的計劃成員,如想提取其強積金的累算權益,必須作出法定聲明,宣誓不再就業。如曾太已以此理由,提取累算權益,日後如欲再度投身職場,只要年齡不超過65歲,而又受僱滿60日,則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但毋須將之前取走的累算權益,再投資新計劃。
另外,積金局表示,現時未有法例規定提早退休後要「過冷河」,方可再度工作。

積金信箱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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