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透過紅外線相機發現一輛私家車涉嫌衝紅燈,引用《道路交通條例》要求美籍車主RichardEthanLatker(圖)提交駕駛司機的資料,車主因拒絕披露資料遭票控,去年以《人權法》抗辯,獲裁判官判無罪及撤銷票控。律政司不服上訴,昨日獲上訴庭裁定得直,頒令案件發還另一裁判官審理。
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指出,香港是一個稠密城巿,道路狹窄,車輛在道路行駛時有一定潛在風險,可造成人命傷亡。條例的立法原意就是針對該社會問題,有效規管車輛使用,以保障公眾安全。
馬官續指,《人權法》賦予的緘默權利並非絕對性,況且條例要求車主交出的資料,只局限於駕駛者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號碼及與車主關係,侵擾車主應有的基本權利實在有限。至於罰則方面,雖然本港的條例最高可判監6個月,較英國相關法例重,但其他國家如澳洲新南威爾斯、南非及愛爾蘭等也可判監。
691宗同類案押後審
馬官認為,公眾利益是壓倒性,條例是有必要的,而條例亦已平衡個人基本權利及公眾利益,故裁定條例合憲,原審裁判官犯錯。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上訴庭的判決肯定當局對有關條例的詮釋,由去年5月裁判官作出裁決至今年1月23日止,共有691宗同類案件押後,等候上訴結果,律政司會考慮如何以最佳方法處理。
警方紅外線相機系統於07年7月30日,在秀茂坪道及秀明道交界發現一輛私家車衝紅燈,警方根據車牌號碼,發現美籍記者RichardEthanLatker是涉案車主,遂按條例發出通知,要求他提交涉案駕車司機的資料,但他拒披露。
此案去年審訊時裁判官唐慕賢接納其抗辯,指條例違憲,違反《人權法》賦予保持緘默權利,裁定他無罪及撤銷票控。
案件編號:HCMA5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