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證明連續佔用

須證明連續佔用

【本報訊】根據現行《時效條例》,若某幅土地或某個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便有可能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是為逆權侵佔。官地或政府產業被霸佔60年,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12年,已足以鵲巢鳩佔,霸佔者甚至可將土地或物業租售圖利。

僭建無阻計算年期

律師馬華潤表示,無論是佔用官方或私人物業,霸佔者均須證明在該段期間連續佔用上址,包括有建築物或明顯的佔用範圍,而且沒有跟他人共同使用,「即使嗰啲建築物係僭建,都唔會影響計算年期。因為呢個係另一個題目,係由屋宇署處理。」此外,須證明霸佔是未得業主同意,但期間又沒有受到業主干涉。
他表示,若被霸佔物業面臨收購,霸佔者一旦獲法庭判逆權侵佔,發展商在收購時,也須向逆權侵佔的物業照價賠償。若以濱海街一帶舊樓每實用方呎4,000元收購價保守推算,雲鶴山房可「額外」獲賠償估計多達800萬元。
近年最為人熟悉的成功逆權侵佔案例,是大埔一對母女在霸地逾20年後,於06年初獲終審法院判勝訴,從恒基地產手上「霸」得一幅12萬方呎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