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6萬賄款 默許「舞王」無牌經營<br>龍崗公安副局長囚11年

收受6萬賄款 默許「舞王」無牌經營
龍崗公安副局長囚11年

【本報訊】08年9月20日釀成44人死、80多人受傷的深圳龍崗區「舞王俱樂部」大火慘劇,涉案最高職銜的被告人、龍崗公安分局副局長陳旭明,昨日在深圳鹽田區人民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6萬元贓款;但陳旭明不服判決,法院指他有10日上訴期。

死傷逾124人

這宗慘劇死傷者中涉及5名港男,4人最終不治、1人獲救無礙,其餘死傷者均為內地人;肇事的「舞王俱樂部」卡拉OK位於龍崗區龍崗街道龍東社區。上址於07年9月開業,但原來至案發日為止,一直沒有營業執照,又無文化經營許可證,消防驗收也不合格。
案發當晚,數百人在上址耍樂,當時舞台上有人燃放煙花,相信大火是煙花引起,由於走火通道狹窄及情況混亂,最終釀成44人死亡及80多人受傷。慘案事後驚動中央國務院,由國務院成立事故調查組、最高人民檢察院參與調查;在中央雷厲風行調查下,迅速揪出涉案7名官員及13名與案有關的俱樂部等人。
深圳市鹽田人民法院於去年12月對7名官員進行審訊,包括轄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陳旭明、派出所所長、民警、消防隊長、街道辦執法人員及文化官員等人,7人全涉及收受賄賂,陳旭明當時承認只收受6萬元賄款;但有消息稱,調查隊員在陳旭明家中撿獲逾千萬元現金,又在俱樂部主持人數簿中發現,陳旭明副局長一職是以2,000萬元買回來。
不過,鹽田區人民法院昨日宣判詞中指出,只沒收陳旭明6萬元賄款,陳涉失職及收受賄賂兩罪合併判處11年有期徒刑。宣判長指,鑑於陳旭明拒不認罪,不合作及態度惡劣故須重判,庭上所見,陳旭明不承認控罪,辯方律師指陳旭明考慮上訴。宣判長指被告有10日上訴期限,陳旭明聞判後沒多大反應,被還押深圳市第三看守所,相信今年的除夕及新年,他都要在獄中度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