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衝擊全球,減薪裁員消息不斷,打工仔若不幸被辭退,要識計賠償,保障自己利益。事實上,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可用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冇得走數。 記者:黃碧珊
根據《僱傭條例》,若僱員連續受僱不少於兩年,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遣散費;年資達5年或以上者,就有長期服務金。
向受託人申請代付
計算方法是按最後一個月的月薪(上限2.25萬元),乘以三分二及服務年資;若工資是以日薪或件工計算,最多只計18日工資(上限1.5萬元),再乘以服務年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均設補償上限,最多39萬元。
僱主可先一筆過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然後向積金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從僱員的積金戶口提取僱主供款部份,抵銷有關補償。按《強積金條例》,如僱主未有依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可自行向受託人申請支付有關款項,若金額不足,可向勞工處舉報。
至於僱員希望與僱主商討,將用作抵銷離職補償的累算權益,保留於積金戶口是否可行?《強積金條例》中沒有特別說明。不過,駿隆強積金顧問董事總經理蕭美鳳認為,僱主為方便,免卻勞工糾紛,一般都會按僱傭條例發放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即使僱主及僱員就此達成協議並簽妥文件,仍然存在不符僱傭條例的風險,故僱員選擇保留強積金,或會遇阻難。
賠款可重投保留賬戶
若成員認為現時的強積金基金回報並不理想,而且沒有資金壓力,蕭美鳳建議打工仔考慮將所得補償,重投強積金受託人保留賬戶,繼續投資滾存。因重新注入的金額會被視為自願供款,可隨時提取,較具彈性。
此外,如成員對投資或基金有一定認識,可揀選市場上的零售基金,選擇較多,但要注意風險也較高。
賠償額取決年資薪金
案例--離職賠償額因人而異,假設李生及林小姐服務於同一公司,分別已任職10年及3年,月薪均為2萬元,現該公司結束營業,員工可獲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因為年資不同,李生的長期服務金為13.3萬元,至於林小姐的遣散費則為4萬元。
不論僱主實際供款金額多少,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金額,只是裁員時僱員強積金戶口內,僱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
不足金額僱主承擔
再以李生及林小姐為例,其僱主供款部份分別為17萬及3萬元。提取補償後,李生的積金戶口剩3.7萬元,而林小姐戶口因只有3萬元,不足補償,故餘下1萬元須由僱主承擔。
遣散費補償案例
李先生
月薪:2萬元
年資:10年
強積金僱主部份累算權益:17萬元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13.3萬元
強積金僱主部份所餘金額:3.7萬元
林小姐
月薪:2萬元
年資:3年
強積金僱主部份累算權益:3萬元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4萬元(1萬元差額由僱主承擔)
強積金僱主部份所餘金額:-
註:*月薪的三分二乘以年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