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陳先生發現旺角渡船街及登打士街的行人天橋上懸掛了四張區議員的海報,事前未向地政總署申請,不滿區議員知法犯法,另他欲知有關展示海報的規定。
一個月前申請
地政總署回覆,派員巡查後已要求有關區議員移除海報。根據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實施指引,立法會、區議會議員及政府部門、非牟利團體的宣傳品均須最少一個月前向該署申請,核准編號及核准展示期須列在宣傳品的右上角。宣傳品的尺寸及展示地方等均須符合相關限制。
為交通安全起見,以下地點不可展示海報:行車或行人天橋上;燈號控制過路處、斑馬線或行人輔助線的交通上游30米距離之內;交通交滙點及行人過路處30米內的路中心分隔欄;但單程路的展示地點如不阻擋駕駛者出大路的視線,則不受30米距離限制。詳細可登上 http://www.landsd.gov.hk/tc/doc/guidelines.pdf查閱。
檔案編號:12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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