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早前裁定《立法會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判囚犯應有投票權,單仁聽聞特區政府正就修例問題趕工,無論是仿效其他地區做法,設定投票權門檻,如視乎刑期長短或刑期性質決定是否容許有關囚犯投票,抑或一律放寬至所有合資格在囚登記選民也有投票權,當局最重要的考慮之一是投票時的實際運作,不能因此而引致亂事產生。
投票資格未落實
已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裁決10個月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天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當局考慮的執行方案有幾個,除了全面開放投票權予合資格在囚選民,也包括取消被判監超過某個年期的長期監禁人士的投票資格,以維持立法機構公正不阿,以及容許長期監禁人士在服刑最後幾年登記成為選民及投票,以助他們更生自己,重新投入社會。
單仁打聽過,政府至今確實未有主流方案,但無論任何一個方案都好,最令他們關心的反而是投票時的實務安排。若安排懲教人員押解在囚人士到不同票站投票,潛在極大的公共安全及保安問題,也對懲教署人力資源構成嚴重影響;假若安排在囚人士在獄中投票,則有一個風險,就是大批外人突然進入監獄,會引起嚴重保安問題。郵遞投票方式也曾被政府研究,但有關投票方式容易產生買票問題,相信未必適宜在港推行。
一直為在囚人士投票問題奔走的社區協會組織幹事蔡耀昌認為,一律開放投票權予所有在囚人士是最公平的安排,認為判刑已經是囚犯付出的代價,毋須再就錯犯付出上政治代價。他批評政府暫緩執行裁決是採取「拖字訣」,希望當局快快落實執行方案,尤其區議會大圍區補選在即,不想有囚犯失去投票權。
單仁曾向有背景人士了解過,發現不少在囚人士都不會登記做選民,以免將通訊地址交予當局後影響「人身安危」,就算申報也是假地址;相信當局向他們送上投票權,選民登記者寥寥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