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信箱:業主立案法團 具法律約束力

房協信箱:業主立案法團 具法律約束力

問:陳先生居於一幢私人樓宇,計劃成立居民組織,他希望了解「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及「互助委員會」有何分別?

答: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成立的法人團體,具有法律約束力,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建築物的公用部份,一般由法團成立的管理委員會代表法團行使及執行業主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和職責。
業主委員會及互助委員會並沒有法人地位。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其主要職責是監察公契經理人是否按照大廈公契條款管理大廈,並在大廈管理上向公契經理人提供意見。業主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及委任安排,必須符合大廈公契規定。
互助委員會是由民政事務處協助成立的居民組織,委員及各職位每三年由民政事務處協助選出,其主要功能是促進鄰里關係,加強大廈保安,改善居住環境,並為居民舉辦活動,共同參與社區;同時為政府提供一個與居民溝通的渠道,有效地收集及諮詢居民意見。互助委員會可免受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51章)管制,但須每三年得到民政事務局局長授權民政事務專員批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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