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逢隔周五刊出,如有查詢,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
問:本人最近發現僱主已兩個月沒有供強積金,但糧單中仍顯示已替僱員供款,明顯有欺騙成份。請問本人應怎樣做?
答:你應該盡快向積金局舉報有關違規僱主。其實,積金局對於僱主在僱員供款紀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已在最新的強積金修訂條例中被列作罪行,違法僱主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兩年。有關修訂已於2008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七日內發紀綠
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須在每月支付強積金供款後7個工作日內,向僱員發出供款紀錄。供款紀錄載有的資料,包括僱員入息款額、僱主支付的僱主強制性/自願性供款款額、從僱員入息中扣除的僱員強制性/自願性供款的款額,以及向受託人支付該等供款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