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鴻輝 時事評論員
雷曼迷債的苦主四出奔走,已到了逢廟就拜,逢人就求的地步。然而事件擾攘多時,苦主訴求仍未得要領。峯迴路轉,突有美國律師主動請纓,為苦主入稟美國法庭追討賠償,就報道所知,美國律師不但開出不成功不收費的保證,更連堂費亦代為支付。條件是若勝訴從賠償金額中抽取最高百分之二十作酬金。美式司法有所謂懲罰性賠償,作為對惡意損害他人權益行為的懲戒。若訴訟出現(對苦主)最佳的情景,難保苦主除取回大部份投資外,更可有一筆意外之財。
打官司仍是有錢人玩意
當然,結果如何言之尚早,但仍為苦主帶來一線曙光。反觀諷刺的是,苦主們身為港人,他們又在香港購下迷債,幫助他們向法院申訴的卻是來自遙遠的彼邦。反之在他們自己的地方,少數投資額不大的尚可透過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迫使銀行賠償,其餘大部份苦主主要是靠訴諸街頭、訴諸輿論,尚未能實質使用司法力量討回公道。何解如此?一言蔽之,在香港,打官司仍是有錢人的玩意,仍是「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的封建景觀。試想一介平民,在巨大的投資損失之後,是否仍有膽量或能力去再次投入不能預計的訴訟費用去討回損失?個人的財力是否足以對抗大財團的雄厚實力?故此在港式司法之下,打官司是此路不通。
幸好在全球化之下,謀財計劃也全球化起來。這提供了一個缺口,讓苦主們能以美式司法追討。美式司法是平民的司法,單以律師制度來說,律師費用可以「瓜分」賠償金額的方式收取。這種收費方式的神髓,在於把官司的風險有效地從原告人轉移往法律專家身上。願接案件的律師必須以其專業知識準確地評估案件的贏面(勝訴的機會和可能得到的賠償),高估了贏面會為律師自身帶來虧蝕,低估了則客人會被同行搶走。客觀的效果是有理據(即有贏面)的伸訴可以有機會得到法庭處理。理據不足的伸訴因沒有律師願意承擔風險而減少出現。反之港式制度,風險單獨由原告人承擔,律師只是為原告人打工。一般平民百姓在面對高昂的律師收費及自己難以確定的敗訴風險,就算滿肚寃屈,也不敢輕言「法庭見」。
既得利益者醜化美制度
由於美式制度更能維護平民百姓的權益,逐漸滲透香港。原港式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自然視之為洪水猛獸,非打壓不可。故此日夜有電視廣告,攻擊美式制度中的分成式收費。廣告中以分成式收費協助苦主打官司的索償代理被醜化成斂財壞人,並指其行為可能構成「助訟」或「包攬訴訟」等刑事罪行。根據廣告的邏輯,協助雷曼苦主入稟美國法庭的一眾人士,也可能犯下助訟或包攬訴訟的罪行了。
雷曼苦主在港徬徨無助最後被迫以美式司法制度維護自身權益的事件,揭示了港式司法的偽善,戳破了所謂法治社會的謊言,不過說穿了也不等於可以改變甚麼。畢竟司法制度也只是政治制度的伸延,政治制度一日不變,司法制度的更張又談何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