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票日期寫錯仍有法律效力

告票日期寫錯仍有法律效力

讀者徐先生為私家車車主,去年11月18日曾到屯門黃金海岸,並將座駕停泊在附近小路,他取車時發現被抄牌,擋風玻璃上留下一張違泊告票,定額罰款320元。惟他細閱告票,發現右上角的「發出日期」(DateofIssue)有誤,警員竟將「08」年誤寫成「04」年(見圖)。他疑惑:「咁寫錯咗個日期,張告票究竟仲有冇效?」
香港警務處回覆,告票右上角填寫日期為電子繳款號碼,此號碼只供車主繳款時使用,故此,號碼錯誤是不會影響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法律效力;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就檢舉人員填寫資料有誤向徐先生致歉。
律師謝天良表示,警員誤寫年份只屬手民之誤,不影響告票的法律效力,警方發現錯誤後可修正內容,重發罰款通知書予車主;即使案件已交到法庭,警方也可提出修正要求。

車主抗辯由法庭裁決

至於在何種情況下會影響到告票法律效力,謝天良指,若警員抄錯車牌,警方便可能無法聯絡違例車主,檢控可能被迫終止;若警員抄錯時間,車主則可上庭提出抗辯,申明當時並不在場及告票存有疑點,此情況下便需法官作裁決。
有關交通違例定額罰款查詢,可致電警方中央交通檢控組熱線:28666552
檔案編號:1210051

社會服務
報料熱線:29290000
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
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8688
傳真:37112468
網上捐款: http://charity.atnext.com/donate
各類表格: http://charity.atnext.com/forms
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

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