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懲罰沒供積金僱主

加強懲罰沒供積金僱主

政府於2000年推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積金局於07年4月1日至08年3月31日,接獲逾7,000宗有關強積金供款計劃的投訴個案,其中約6,000宗涉及拖欠供款。於一間清潔公司任職的黃先生發現僱主未為部份僱員按時供款,甚至於11月份薪金中,才扣除7月及8月的強積金金額。

僱員須盡快舉報

他向受託人查詢供款紀錄,發現金額為零,他於半個月前向積金局投訴。
積金局回覆,經調查證實有關公司拖欠僱員強積金供款,並已跟進。為加強打擊不法僱主以保障僱員的強積金權益,《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已於本月1日生效,違規僱主最高可被罰款45萬元港元及監禁4年。
該局呼籲,僱員發現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或違反強積金條例,須盡快向該局舉報,以便及早跟進及調查。
積金局熱線:29180102
檔案編號:1211040

針對僱主新修訂罰則

‧對從僱員入息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沒供款的僱主,最高可罰款45萬港元及監禁4年。
‧對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對於在僱員供款紀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將列作罰行,首次定罪,可被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可被罰款20萬元港元及監禁兩年。
資料來源: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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