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帶團購物 合夥人興訟索償

對方不帶團購物 合夥人興訟索償

【本報訊】兩間公司合作在紅磡開設「黃埔免稅店」,專供內地來港旅行團購物,最近卻發生合約糾紛。
其中一方被指違反口頭協議,沒有安排旅行團到該免稅店購物,令公司生意蒙受損失,昨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賠償。
原告德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被告為萬利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租舖合作經營

原告在入稟狀指出,於2004年與被告達成合作協議,在黃埔花園附近商場開設「黃埔免稅店」,專供內地來港旅客購物。協議被告負責承租上址舖位,並佔用七成舖位,出售影音、電器、手錶及眼鏡等商品,而原告則佔餘下三成舖位,專售賣化妝、護膚及健美產品,每月向被告支付逾7.7萬元租金。
按原告與被告雙方口頭協議,被告負責安排內地旅行團前來購物,惟自08年11月起,被告違反該協議,沒有安排或介紹旅行團前來,令原告蒙受損失,原告因而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賠償。
案件編號:HCA275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