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知多啲:飲食業散工須供積金

積金知多啲:飲食業散工須供積金

問:本人於酒樓任散工兩個星期,僱主卻沒有為我加入強積金計劃。人事部經理解釋公司參加的是「集成信託計劃」,由於我的受僱期不足60日,因此毋須替我供款,請問這說法對嗎?

按「行業計劃」供款

答:這說法並不對。雖然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必須安排年滿18至未滿65歲,在僱傭合約(包括書面或口頭協議下)受僱期不少於60日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及供款,但上述的60日受僱期限並不適用於飲食業及建造業的臨時僱員。
由於飲食業及建造業的僱員流動性高,不少僱員屬「臨時僱員」,即由僱主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短期僱員,故強積金制度下特設「行業計劃」,供建造業及飲食業的僱主選擇參加。
僱主必須為你參加行業計劃及供款,違反《強積金條例》,最高刑罰為罰款35萬港元及監禁3年。僱員若發現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或沒有為自己加入強積金計劃,應盡快向僱主查詢或致電積金局熱線舉報。為了令公眾更了解有關行業計劃的內容,積金局印製了一份全新的強積金行業計劃宣傳單張。可於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下載。積金局熱線:291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