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論中國:人大為貪官續留華容道 - 李平

盡論中國:人大為貪官續留華容道 - 李平

今年8月,《刑法》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訂案第一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內地傳媒曾就是否應廢除這一條款展開激辯。事隔4個月,修訂案捲土重來,但並未跟進民眾關注的刑期、巨額財產的界定、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等問題,凸顯全國人大罔顧民意,將為放生貪官繼續留下華容道。

「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按照《刑法》第383條、386條規定,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的,最低刑期為10年,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刑。但如果貪官改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罰只是10年(修訂後),正應了民間的諷刺:「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以民眾的認知來說,官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不是來自貪污,就是來自受賄。
因此,內地不少報章、網民呼籲廢除「財產來源不明罪」,改以貪污、受賄罪論刑,以免為貪官留下一條華容道,可以逃過終身監禁或死刑。
讓民眾不滿的還有來源不明財產的「巨額」界定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定量標準。法律定義的模糊,往往是司法腐敗的孳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前市委書記李大倫來源不明財產多逾1,700萬元,但因這一宗罪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豈能服眾?
當局解釋,修訂後的《刑法》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罰定為囚禁10年,依據之一是新加坡、香港對同樣罪行的刑罰。但是,新加坡與香港防患於未然的的反貪制度,豈是中國所能比擬的?
無論是財產申報制度,還是獨立的反貪機構,內地都未建立,因此官員小貪時往往未被揭露、查處,當大貪、巨貪被送上法庭受審時,如果讓他們繼續適用刑罰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而不是適用貪污、受賄罪,豈能體現法律的尊嚴?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常在第二次審議法例或修訂案後就會舉手放行,如今面對輿論的反對聲浪,能否敦促有關部門三度修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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