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內貪官氾濫,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開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建議將貪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罰,由原來最高入獄5年倍增至10年,藉此嚴打貪官。不過有內地學者批評,貪官來歷不明財產數目越來越大,保留這條法律變相「放生貪官」,建議將該罪行直接歸入可判死刑的貪污罪,加強阻嚇力。
內地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直存在爭議。刑法規定,貪污罪涉款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即可判刑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特別嚴重者可判死刑,並沒收財產。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目前最高刑罰只有5年,因此近年不少貪官以此作「擋箭牌」,只要拒絕坦白,如控方無法指證貪污,最多被判「財產來源不明」,囚5年。
近年「巨貪輕判」案例不斷。湖南郴州原市委書記李大倫上月一審宣判,他受賄1,400萬元,另有1,798萬元財產「來歷不明」,李最終因其他罪名被判死緩,但財產來歷不明部份只判刑4年。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擁952萬元來歷不明財產,判刑5年但因其他罪判死刑。
最高刑罰倍增至10年
至於曾轟動一時的海南東方市委書記戚火貴、瀋陽原市長慕綏新、副市長馬向東等案,同樣存在這個問題,內地輿論批評,這些貪官若不是因其他案情而掉腦袋,「三五年後出來,就可以享受世界了!」
因此,全國人大今年8月啓動修法。昨日召開的人大常委會商議,擬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罰,由5年倍增至10年。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承認,雖加重了懲處,但量刑上仍與貪污罪有所差別。
學者建議納入貪污罪
內地學者童大煥炮轟,該罪刑期雖然加倍,仍無法擺脫「放生貪官」的嫌疑,全國人大應盡早廢除這罪,將該罪納入貪污罪判刑。全國政協委員儲亞平亦指,如無法廢除有關法例,亦應加重刑罰至無期徒刑,才有阻嚇作用。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教授劉憲權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引起巨大爭議,主要原因在於中國未建立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因為財產來源不明罪,必須以此制度為前提。該罪令中國司法處境尷尬,是可以理解的。
新華社/本報記者
近年涉財產來源不明貪官判刑
‧安徽淮北礦業集團處長尹西才
涉款:2,400萬
判刑:5年(因數罪並罰判死緩)
‧湖南郴州前市委書記李大倫
涉款:1,798萬
判刑:4年(因數罪並罰判死緩)
‧海南東方市委書記戚火貴
涉款:1,565萬
判刑:5年(因數罪並罰判死)
‧瀋陽市副市長馬向東
涉款:1,068.6萬
判刑:5年(因數罪並罰判死)
‧湖南郴州前市紀委書記曾錦春
涉款:952萬
判刑:4年(因數罪並罰判死)
‧廣西籐縣原縣委書記秦國明
涉款:500萬
判刑:5年
‧瀋陽市市長慕綏新
涉款:269萬
判刑:5年(因數罪並罰被判死緩)
註:涉案款項為人民幣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各地財產來源不明罪罰則
‧新加坡 最高刑期:10年
‧香港 最高刑期:10年
‧英國 最高刑期:7年
‧印度 最高刑期:7年
‧美國 最高刑期:5年
‧中國 最高刑期:5年,擬增至10年
‧澳門 最高刑期:3年
‧台灣 最高刑期:正在修法(最高刑罰擬3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