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讀者葉生因投資失利而欠下巨債,無力償還,正考慮申請破產,但想知強積金戶口內的累算權益,會否被取出還債?
答:積金局發言人表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第16條指「註冊計劃中關於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的任何部份均不得在執行判決債項時取去,亦不得作為由計劃成員作出或代表他作出的任何押記、質押、留置權、按揭、移轉、轉讓或讓與的標的」,即計劃成員在強積金計劃下,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是受到條例保障的。
五種情況可提早取用
除非在法定的五種情況下,即年滿60歲並已退休、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過往12個月沒有供款,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並表明日後無意再工作,或身故(強積金歸遺產代理人處理),否則有關累算權益必須於計劃成員年滿65歲時方可提取。
不過,條款只適用於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
自願性供款不受保障
至於破產管理人是否有權申索強積金計劃下的自願性供款,以及獲強積金豁免的公積金計劃下的供款,則要視乎成員所參加的個別計劃所訂定的有關條文。即申請破產後有機會被用作還債,打工仔要格外留神。
積金信箱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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