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油價持續下跌,近30間航空公司獲民航處批准大幅下調燃油附加費,由本月1日起生效。不過,由於民航處規定,費用按機票簽發日期徵收,兩名原訂於本月出發,但提早於10月及11月訂購及獲簽發機票的讀者,因此無法因收費下調而獲退款,他們批評民航處規定不合理。趙先生不忿:「我買兩張去德國嘅機票,就畀多成千蚊燃油附加費。」
應一個月檢討一次
民航處表示,現時燃油附加費價格以發出機票日期為準,而該處並無關於加補或退回差額的規定。根據該處網頁資料,今年10月至11月,長途客運(即前往美洲、歐洲、中東、非洲、西南太平洋、印度次大陸)燃油附加費普遍為832元,短途客運(即前往亞洲其他航點)則為196元;而今年12月至明年1月,長途則為499元,短途為108元,減幅約四成。
謝偉俊議員認為,民航處應以出發日期收取燃油附加費,並須縮短有關附加費檢討機制所需的時間。「𠵱家油價咁波動,應該一個月檢討一次,先可以貼近市場價格。最好可以由市場嘅力量加減,由航空公司釐定燃油附加費,畀消費者自己決定幫襯邊間。」檔案編號:1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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