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再有雷曼迷你債券苦主入稟高等法院索償。一名學歷僅中三的婦人,03年按中國工商銀行職員介紹,投資300萬元購買聲稱保本的雷曼迷你債券。迷你債券原本在05年到期,銀行職員未得婦人同意,擅自將投資期延長至09年,終因雷曼清盤,令她畢生積蓄化為烏有。婦人指控職員誤導,要求銀行賠償。
原告周詠儀(譯音),被告是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商銀行表示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不便置評。
中三學歷稱遭誤導
周婦在入稟狀稱,只有中三學歷的她,希望將畢生積蓄放在保本、毫無風險、有固定回報的投資上。03年9月中,她聽工銀一名高級客戶服務主任講解,指一種投資產品,每年有5%固定回報,100%保本及沒有風險。周結果用了38.5萬美元(相等於300.3萬港元)購買該投資產品,並根據職員指示,簽署一份表格,但職員從沒解釋表格內容。迷債本來在05年到期,但銀行未取得周的同意,自行將投資期延長3.5年,至09年才到期。
其後原告才發現,她所購買的是迷你債券系列6「保本迷你債券附信貸相聯息票」,由雷曼旗下一間名為PacificInternationalFinance的空殼公司發出,迷你債券的回報與150間公司的信貸狀況掛鈎,5%回報並非保證,而當雷曼清盤,迷你債券或會變得毫無價值,遑論保本。
原告認為被告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註冊機構,卻違反操守準則,亦沒有解釋產品的風險,以及是否適合原告;要求銀行賠償她投資的38.5萬美元。
案件編號:HCA2593/08
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誠實及公平,勤勉盡責
‧了解顧客資料如投資經驗
‧為客戶提供資料,準確陳述
‧遵守法則
‧提供建議時,應有適當技巧、小心謹慎及勤勉盡責
‧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
‧認識客戶的財政狀況等
‧認識客戶,作出合理的建議
‧認識客戶,提供衍生產品的資料時,確保客戶明白風險
‧不得迴避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入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