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間電台遭檢控無牌非法廣播,觸發《電訊條例》條文是否違憲的爭議。上訴庭昨指原審裁判官毋須及不應處理發牌機制的違憲問題,裁判官基於發牌機制違憲,而裁定控罪違憲,並撤銷控罪,實屬犯錯,遂判律政司一方上訴得直,頒令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續審。
學者質疑不處理違憲問題
民間電台台長「阿牛」曾健成,以及參與廣播而被控的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對判決感到失望,認為未有處理條例是否違憲,考慮上訴至終審法院,或另提司法覆核。至於民間電台等人要付訟費,阿牛表示,不擔心承擔巨額訟費,揚言淪落至破產,甚至坐監也不怕。
政府發言人表示歡迎法庭判決,裁定有關無牌廣播罪行的條文符合憲法。並重申任何人從事及參與無牌廣播,即可能會被檢控。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不同意上訴庭的判決,認為未有處理案件的核心問題,即發牌機制是否違憲。他質疑,既然沒有合憲的發牌機制,相關罪行亦存有問題,定罪怎能穩妥,故兩者根本不能分開處理。他指出,上訴庭只用狹窄及技術原因,接納律政司的論點,其判決理據牽強及薄弱,期望案件交終審法院處理。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電訊條例》訂明無牌廣播是罪行,其立法原意就是要禁止無牌廣播,以免干擾其他必要的通訊,有關罪行的條文是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然而,發牌機制的合法性及合憲問題,不是構成該罪行的必要因素,故被告不可以發牌機制違憲作抗辯,原審裁判官游德康根本毋須及不應處理。上訴庭指,若要挑戰發牌機制,可循司法覆核進行。
上訴庭續指,裁判官並非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關乎法例是否合憲,但要視乎有關的憲法問題,是否跟構成罪行的必要因素相關。
涉藐視法庭案明年11月審
對於裁判官裁定,決定發牌的機構缺乏獨立性,又沒有上訴機制;上訴庭亦指裁判官犯錯。上訴庭認為,政府機構的任何決定均受到審裁處覆核。
另外,民間電台疑違反高院今年1月10日頒發的臨時禁制令,涉嫌藐視法庭,案件定明年11月審理。
案件編號:HCMA173/08
民間電台無牌廣播案事件簿
07/2005-10/2006
事件:未獲牌照的民間電台透過FM頻道多次進行廣播,其後相關人士遭檢控
12/12/2006
事件: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正式拒絕民間電台申請廣播牌照
12/11/2007
事件: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曾健成等以電訊條例違憲抗辯
08/01/2008
事件:裁判官游德康(圖)裁定條例相關條文違憲,撤銷控罪,但其後頒令暫緩執行裁決
10/01/2008
事件:律政司獲高院頒臨時禁制令,禁止民間電台廣播,但民間電台當晚繼續開咪,涉嫌藐視法庭
18/01/2008
事件:高院拒延長臨時禁制令
10/09/2008
事件:上訴庭審理民間電台無牌廣播案,律政司力指原審裁判官犯錯
12/12/2008
事件: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頒令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續審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