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囚犯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不滿現行《立法會條例》剝奪正服刑囚犯及未定罪遭羈押犯人,登記做選民及投票的權利,昨透過司法覆核獲判勝訴。高等法院法官指投票權是最重要的政治權利,現行法例一刀切剝奪在囚人士投票權是違憲,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梁國雄相信判決不但適用於立法會選舉,也影響區議會、鄉事委員會及鄉議局等選舉,促請當局修改法例。
記者:梁瑞珮 蔡元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正研究判詞,考慮是否上訴;若依照判決執行,當局須諮詢公眾,並修訂相關法例。發言人稱,2008年立法會選舉是依循現行選舉法例舉行,選舉結果不受裁決影響。截止9月,年過18歲、正服刑的永久性居民囚犯共有4,239名,遭羈押人士則有938人。
引起爭議的《立法會條例》第31條及53條,指所有服刑人士(包括在港或海外被判刑)均喪失登記為立法會選舉選民的資格,即使已登記成為選民,也喪失投票資格。
指一刀切限制違憲
法官張舉能在判詞指出,《基本法》第26條及《人權法》第21條訂明,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享選舉權,任何限制必須要有理及正當。政府辯稱,剝奪服刑人士投票權是具合法目的,可藉該額外懲罰,防止罪行及教育公眾守法,惟政府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目的可達到。
法官續指,近年其他國家的趨勢均反對剝奪個人的基本政治權利,惟《立法會條例》在完全不考慮刑期長短、罪行性質及嚴重性,一刀切及自動地剝奪服刑人士登記做選民及投票權利,限制不合理,亦構成歧視。不過,法官強調,法庭並非表示不可設有限制,如何限制,應交立法當局考慮。
促政府作特別安排
至於未定罪遭羈押人士,法官指出,條文根本沒有禁止或撤銷他們投票的資格,他們被剝奪投票權,只因實際上遇到困難,無法到投票站投票。綜合服刑囚犯及未定罪遭羈押犯人的情況,法官表示,明白當局顧及保安問題,但選舉管理委員會有責任作出特別安排,例如在羈押地方增設投票設施。既然其他國家有相似安排,相信當局也能做到。
另外,囚犯要求更改呈報住址為赤柱監獄,法官認為赤柱監獄並非法例所訂的唯一及主要居所,遂駁回該項申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說,政府須研究是否所有囚犯均可投票,抑或某些重犯仍然被剝奪投票權。為免下屆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的法律效力受到質疑,囚犯投票制度須盡早確立。至於已結束的選舉,結果受挑戰的風險不大;這是由於呈請期已過,加上沒有證據顯示囚犯有否投票會對某候選人的勝負構成實質影響。
其中一名提出覆核的囚犯陳健森透過社區組織協會發表聲明,指案例對在囚人士起着重大的正面作用;作為公民,在囚人士仍然享有政治權利。日後獲釋後,他會繼續為有需要人士爭取人權。
案件編號:HCAL79、82-83/08
外國囚犯投票權爭議事件
國家:加拿大 投票權:有
爭議:最高法院於02年裁定,限制囚犯投票的法例違憲;該國全面撤銷聯邦選舉中對囚犯投票權的限制
國家:澳洲 投票權:不確定
爭議:政府於06年通過法案,褫奪所有囚犯投票權,但高等法院去年裁定法例違憲
國家:英國 投票權:不確定
爭議:歐洲人權法庭06年裁定英國全面禁止囚犯投票有違《歐洲人權公約》,但政府至今未修訂法例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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