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信箱:僱主欠供強積金可囚4年

積金信箱:僱主欠供強積金可囚4年

問:讀者李小姐眼見積金局對於僱主有新罰則,想問作為僱員的她,是否也須留意?
答:雖然剛於12月1日生效的《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目標是加強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罰則,以收阻嚇之效,但這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積金局的執法行動,提升對強積金計劃的監管,令計劃成員的利益得到更佳保障,所以李小姐亦須留意。
當中訂明,積金局除可對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的僱主,及拖欠供款行為提出刑事檢控及民事追討外,更大幅加重對違例僱主的罰則,加強阻嚇作用。

最高罰款45萬

僱主如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供款,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如僱主已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了強積金供款,但沒有向受託人作出供款,則最高可被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此外,如僱主給予僱員的供款紀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兩年。
除了僱主每月給予僱員的供款紀錄,及受託人每年或每季的權益報表外,成員亦可不時向受託人查詢供款情況。如僱主沒有為僱員供款,強積金受託人應向積金局報告有關情況;而僱員如懷疑本身的強積金權益遭到侵犯,亦應盡快向積金局作出投訴,以便跟進及保障成員的權益。

積金信箱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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